【精華】勞動合同模板集錦9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 篇1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xx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xx〕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勞動合同 篇2
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勞動者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緊急聯系人: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________年未簽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_個月。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工作地點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時間制度。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執行__________小時工作制。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五、勞動報酬發放形式
(一)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二)未到合同期滿,工人擅自離職的,當月工資不予發放。
六、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
(一)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七、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除本職工作外引起的慢性病,老年病,影響本職工作的。
6、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
1、乙方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程序解除乙方勞動合同: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但甲方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乙方,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乙方。
(五)甲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乙方說明理由。
(六)乙方在試用期解工科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七)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續訂或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甲方按規定執行。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5、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甲乙雙方可在本條中約定或者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等其他約定條款。
九、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因工傷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乙方因酗酒等個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影響甲方正常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并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除工作原因引發的慢性疾病,甲方不承擔乙方醫療費用。
十、其它事項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勞動合同 篇4
第一條 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一項用工制度。為了在本市國營企業中實行勞動合同制,根據勞動人事部《關于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國營企業常年性生產或工作崗位需要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用新工人(包括工人退休,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營企業常年性生產或工作崗位上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是列入國家勞動計劃的正式工人。有關單位對他們的入黨、入團、提干、加入工會以及政治學習、技術(業務)培訓等,應與固定工一視同仁。
第四條 各單位應按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在勞動部門指導下公開招收合同制工人,經過考試,擇優錄用。因合同制工人辭職或被辭退造成的缺員,允許在當年內隨時補招。
第五條 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初期合同、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初期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前半年為試用期;短期合同期限三至五年;長期合同期限可訂至合同制工人到達退休年齡時止。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是:生產(工作)任務或技術培訓要求;合同期限;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簽訂合同雙方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應經合同制工人所在的街道或鎮勞動調配站鑒證后,送區或縣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第七條 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須首先簽訂初期合同。初期合同期滿后,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雙方自愿的原則,決定續訂或終止合同。續訂合同的,可以簽訂長期合同,也可以簽訂短期合同。合同制工人在本單位內連續工作時間五年以上的,續訂合同時一般要簽訂長期合同。
第八條 用工單位和合同制工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不適應生產需要的;
(二)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不愿繼續工作,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用工單位由于關、停、并、轉,人員確有多余的;
(四)合同制工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履行合同,經用工單位同意辭職的;
(五)合同制工人違反廠規或店規,屢教不改;或因合同制工人本人原因長期完不成生產定額,以及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六)合同制工人違法亂紀,被政法部門依法處理的。
第九條 合同制工人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工作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可以有累計停工醫療三個月的期限;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一年,連續停工醫療或當年累計停工醫療的期限可相應延長一個月。超過期限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連續停工醫療滿十二個月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已簽訂長期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合同以后,在一年內經鑒定確實恢復健康,能從事原來工作的,可以回原用工單位繼續工作。
合同制工人因患嚴重慢性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終結,鑒定為確實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條 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經醫療終結,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確實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用工單位又難以另行安排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工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一)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間以及經醫療終結鑒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合同制工人因從事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患有職業病的;
(三)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工在產假期內的。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以一年以上時間進行技術或業務培訓的合同制工人,在合同規定的必須服務期限內,不得提出辭職,否則,應負責賠償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 需要解除合同時,應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前十五天通知簽訂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后,由用工單位報有關地區勞動服務公司備案。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提請企業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時,由有關區、縣勞動局裁決。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初期工資和培訓期間的生活津貼,以及培訓期滿后的工資待遇和今后定級、調整工資,均按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的固定工的相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從已經參加過工作的人員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可根據他的工作情況和實際技術(業務)水平,適當考慮以前從事工作的年限,合理評定工資。一時無法評定工資的,在六個月內可先發四十五元以下的臨時工資,待正式評定后,再予結算。
第十六條 合同制工人從進單位工作之日起,每月發給合同制工作津貼一至四元;連續工作每滿一年,每月合同制工作津貼可增發一至四元;五年以后,不再增加,按第五年的合同制工作津貼發給。解除合同后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作津貼應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合同制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的獎金、中夜班津貼、高溫和有毒有害崗位津貼,以及副食品價格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等,由用工單位按本單位固定工的相應規定辦理。
合同制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同固定工同等享受探親假待遇、婚喪假待遇、女工生育待遇、獨生子女待遇、住房分配和死亡撫恤等各種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合同制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停工醫療期限內的,醫藥費和病假工資由用工單位按本單位固定工的相應規定辦理。超過停工醫療期限的,在解除合同時,由用工單位按該合同制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但醫療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十九條 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和醫療終結后的待遇,按本單位固定工的相應規定辦理。對醫療終結后,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用工單位又難以另行安排的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時,由用工單位按其傷殘程度發給一次性的傷殘補助費。補助費標準另訂。
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時,按國家關于職業病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凡因合同期滿,不續訂合同,或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九條、第十條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在各個單位從事合同制工作的時間應連續計算工齡。
第二十一條 凡因合同期滿,不續訂合同,或按本規定第八條的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九條、第十條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生活發生困難的,由所在街道或鎮勞動服務所根據其從事合同制工作時間的長短,發給一定的生活補助費,補助費標準另訂。
凡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解除合同和工作時間不滿一年以及合同期間擅自離職或待業期間不服從調配和安排的合同制工人,不發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年老退休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齡在十年以上者,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發給退休金。合同制工齡不滿十年的,可發給一次性養老金。具體標準和辦法另訂。
第二十三條 凡因合同期滿,不續訂合同,或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九條、第十條解除合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在待業期間患病或年老退休,以及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制工人患病時,可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向社會保險機構報銷醫藥費百分之七十。少數患嚴重疾病,醫療費用較大,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有困難的,由社會保險機構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用工單位按合同制工人的人數在稅前提取,標準暫定為上一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均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另加管理費百分之二。在社會保險的具體辦法確定之前,由用工單位按月繳給有關區、縣勞動服務公司開戶的人民銀行。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要加強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建立活頁卡、勞動手冊等,切實掌握合同制工人的人數、工作單位、合同期限、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等情況;協助辦理社會保險的投保事宜;做好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的組織管理、思想教育、技藝培訓、就業安排和生活補助等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社會上招用新工人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市勞動局一九八二年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國營企業試行合同工制度的通知》停止執行。
勞動合同 篇5
陳某有倉庫管理的工作經驗,20xx年4月1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個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簽。合同內容相同,均約定陳某為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到某有限公司的倉庫看管貨物,須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倉管工作守則,勞務費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勞務合同期滿后,某有限公司不再與陳某續簽。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陳某的主張。
為什么陳某與某有限公司每月簽訂勞務合同,仍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從案情可知陳某與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從20xx年4月1日開始,陳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倉庫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工作內容是看管貨物,并且陳某受到某有限公司倉管工作守則的約束,須服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勞務費實質是勞動所得;
再次,倉庫貨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經管管理的一部分,陳某為其看管貨物就是其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見,某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雖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三個條件,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 篇6
甲 方:
乙 方: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住 所
勞 動 用 工 登 記 證 編 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說明
1、本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通用樣本,提供用單位和勞動者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協商增加相應條款。
2、本勞動合同經雙方簽訂后,用人單位可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
3、本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4、本勞動合同適用于全日制用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家庭住址
個人簡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該工作任務為:∕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招用乙方在(地點)
(崗位)工作,工作內容為: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除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甲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條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制。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約定工資為元/月,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
分配辦法是:
2、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甲方每月至少1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15日為發薪日。
4、乙方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或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家、女職工孕期檢查、產假、哺乳期內哺乳時間、計劃生育手術假、男方護理假等期間,甲方應視同乙方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2、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對招用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執行特種作業有關規定。
4、甲方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按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5、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6、乙方有權對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危害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行為拒絕執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將理由通知工會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并將理由通知工會后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日通知甲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支付:給員工發放當月實時工資。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應交回:公司固定資產及易耗品。
3、其他有關事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公司不牽涉任何備用金。
第九條勞動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證機關(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經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條,內容為
增加原勞動合同未盡事宜: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簽證
鑒證機關(蓋章):
簽證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關于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一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附:
1、標準工時制要求
①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2、綜合計算工時制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3、綜合計算工時制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綜合工時制的特點來看,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周期范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勞動合同 篇9
鑒于甲方已經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加以雙方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類型確定本合同期限(請選擇: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經營的 店
內從事營業員工作,工作崗位為,甲方保留根據需要修改乙方工作職責和職位說明的權利。
2、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在特殊情形出現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假
1、工作時間為全天制:7:00—19:00。
2、乙方按照上述所選擇的營業時間工作在商場,營業時間外乙方應完成必要貨物的'整理、擺放等甲方安排的工作。
3、乙方享有每月 天的假期。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乙方的勞動報酬由甲方依法確定并分配,乙方的工資方式為:“基本工資+提成”構成。
2、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基本工資為元人民幣/月,提成以每月日至次月 日期間銷售總額為基數,并按照相應的提成比例進行考核。
3、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 元人民幣/月,其他績效部分依照上條。
4、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期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資,
第五條 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的甲方勞動紀律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條款:
1、嚴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未經請假善自離開崗位的,按照曠工處理。
2、結束在甲方的工作時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對甲方所屬分類文件及財務的交接。
3、乙方不得損害甲方名譽和利益。
4、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 勞動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與乙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辭職應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2日)以電話方式通知甲方,并完成與甲方的工作交接,歸還甲方的財務,履行與甲方約定的其他義務。否則,甲方可不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約定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2、乙方未提前30日內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雙方另有約定的以雙方約定為準,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相的,按照有關規律、法規執行。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行一份。
甲 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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