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模板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某些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6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二者一樣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等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沒有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勞動合同法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進行了限定,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
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有其他承諾,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衡。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公司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行使。眾所周知,在試用期間內,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比較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認為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各位勞動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試用期間,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諸多保護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與公司就該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看看要如何處理才好。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一、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茋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菄乐厥殹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葎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梢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
、艅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谝幎ǖ尼t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苿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由此可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一般無嚴重違反章程和態度惡劣的情形是不會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著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網找在線律師進行咨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閱讀!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上述規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5]264號)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一)規定向職工索賠。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于 年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內容鏈接: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一般只針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法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卻沒有做出相關規定。更多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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