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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

時間:2024-12-15 06:56:28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試用期勞動合同合集十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試用期勞動合同合集十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1、 年 月 日,你與本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

  2、 在你入職之初以及任職期間,公司已經向你公示了崗位職責、任職要求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你有義務并已承諾嚴格遵照執行。

  關于解除事由: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為如下情形之一:

  □ 試用期轉正評估不合格;

  □ 存在欺騙行為,未向公司如實陳述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與第三方存在勞動/勞務關系;或對第三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等;

  □ 存在欺騙行為,未如實向公司陳述個人學歷、工作經歷、工作業績及身體健康狀況等;

  □ 未按公司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

  □ 試用期內連續或者累計請假超過 個工作日(含)的;

  □ 試用期內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 出現其他情形,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的決定:

  自 年月日起,公司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離職提示:

  1、 請你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宿舍搬離、公司物品、勞動報酬、財務關系、勞動關系解除等。

  2、 你應于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導致的相關責任由你本人承擔。

  3、 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后,你無權再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實施任何行為。否則,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4、 請注意,公司規章制度及/或與你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內容并不因本決定而失效,如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及商譽的義務等。因此,你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年 月 日

  說明: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送達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無效。

  送達記錄:

  送達人(簽字): 受送人(簽字):

  送達時間: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許多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在保護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資雙方關系上發揮了重大作用。但作為新生事物,該法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著一些疏漏;加之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規解釋紛繁復雜,實務界對相關規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見。本文就司法實務中遇到的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9-21條)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筆者的一些淺見,希望能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得以厘清與修正。

  一、同一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與勞動者能否分別約定試用期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新招用人員表現積極的特點,為節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雇,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為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假設有公司甲設有分支機構A、B、C(分公司形式,都領取了營業執照)。那么出現以下情況時,甲公司與其分公司A、B、C之間,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間,是算同一用人單位,還是不同的用人單位?

  (1)勞動者王某和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A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2)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母公司甲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B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涉及到對用人單位的理解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此解釋,以上情形都可以作為不同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對于勞動者是明顯不利的,也違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等級,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從法律上講,分公司是一個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獨立地位的分支機構,應與母公司視作一個整體。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規避法律,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應明確將本公司與其分公司視作同一用人單位,不得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重新入職的勞動者能否重復約定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一概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過于絕對化。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這一點在以往的規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了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

  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對《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做一個例外規定,即“離職一定期限以上的`勞動者重新入職的除外”。

  三、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的理解

  在以往的勞動關系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就是有些單位濫用試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卻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利用試用期工資較低、勞動合同便于解除等特點,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試用期工資進行規范,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廣受輿論好評。本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了規范,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對該條文的具體含義存在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中文語法而言,兩種理解均不為錯。不過這一歧義已被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所明確,采用的是第二種理解。

  但是無論哪種理解,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誰來規范本單位的最低檔工資。因為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因此筆者建議把該條款中的選擇關系改為并列關系,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試用期既是企業全面考察新錄用職工的過程,也是新職工考察企業的雙向過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那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為勞動者出資進行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當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并沒有把試用期排除在服務期可約定范圍之外,因此理論上一旦雙方約定了服務期,用人單位就可以向辭職的勞動者追討培訓費用;然而如此一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的權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所以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把試用期包括在服務期之內。

  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按此復函精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然而這一十五年前的復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約定在服務期之內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培訓后離職,用人單位可采取如下應對措施:(1)盡量不在試用期內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如急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勞動者仍處于試用期的,可協商縮短試用期。

  五、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6〕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從勞動部該復函的規定看,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勞動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即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為勞動者違反保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推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然而勞動部的這兩個文件至今并未被廢止,法律體系內部之間的不一致可能為今后法律的統一適用帶來阻礙,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一、試用期的作用

  適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員工,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新聘請員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員工也有時間考察、了解公司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因此試用期實際上是一個雙向考察的時期。

  二、試用期的長短

  為了規范公司的試用期長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密切相關,具體標注為: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上訴期限中,“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也就是說,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可以為一個月,一年期

  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以為兩個月,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為六個月。

  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換崗位后都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同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在所謂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前先行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錯誤的做法,其法律后果將會是試用期不成立。

  三、試用期工資及福利待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此之外,員工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等基本勞動權利,但是對于公司給與的一些額外的福利待遇,例如通訊費補貼、上班交通補貼、商業保險等,則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給予。實務指南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無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法對于公司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沒有做具體規定,勞動者可以比照民法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需求權利救濟。

  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必須以公司有繼續履行的能力為前提。

  2、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要是在試用期內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該行為就屬于違法的行為,此時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實踐中仍然有不少公司任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陷入相關糾紛的的當事人能夠尋求網站的專業勞動律師的幫助。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3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1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若在職期間公司所發放物品有損壞或者遺失的,按照公司購進價格進行賠付。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員工試用期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試用期勞動合同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 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0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二、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可以肯定的說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通常在職工剛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就必須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勞動合同。要是您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追究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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